民事诉讼中的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
回避方式有三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65.html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定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退出本案的审理以及相关诉讼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65.html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回避的,有权通过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65.html
(3)决定回避。对于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决定其回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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