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规定第2 条第1、2、3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也就是说,上述相关抗诉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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