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围绕股东维护其自身权益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如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而引发的纠纷。对于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公司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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