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 讼地位是否受到影响?受让人能否参加诉讼?

当事人可以将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这就是“当事人恒定”原则。如果当事人将诉讼标的转移给第三人,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8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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