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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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设立的、从事法人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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