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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