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抗诉书多久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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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以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如果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如果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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