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 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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