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应当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直接被侵害的对象,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 16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仍认为应当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公诉案件只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侦查、不起诉时,被害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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