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重大或者案件情况复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或者案件需要依法调整管辖,将案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接收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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