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是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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