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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