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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