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电子监控,是指采取在被监视居住人身上或者住所内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等电子科技手段对其行踪进行监视。不定期检查,是指执行机关对其行踪和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的随机的、不确定的检查和监视,既可以是随时到执行处所进行检查,也可以是通过电话等进行随机抽查。通信监控,是指对被监视居住的人的通信、电话、电子邮件等与外界的交流、沟通进行的监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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