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传被告人。此外,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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