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例如,录有案发经过的音频、视频等。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是篡改、伪造的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9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