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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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在信息化、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电子数据,例如,录有案发经过的音频、视频等。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1)是篡改、伪造的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2)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8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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