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0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