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人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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