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3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