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例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赔偿请求人无法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又不提供对赔偿请求人有利的证据,赔偿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质证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派员参加。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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