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中,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99.html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不包括同一机关内部两个没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机关,该机关先予赔偿后,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负担相应赔偿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99.html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99.html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机关实施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99.html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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