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的起算点不变,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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