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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