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是原则,不予一并审理是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一是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二是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三是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四是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准许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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