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也就是说,在不作为诉讼中,如果被告在诉讼进行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继续初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原来的撤销请求换为确认违法的请求后,继续审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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