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但是,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里的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因公牺牲或者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的费用,是国家对上述因公死亡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给予的必要的经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一定款物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工伤社会保险金,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求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待遇。医疗社会保险金,是指参保人员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支付的医疗救治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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