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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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支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为原告一方生活急需等原因,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行政机关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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