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根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
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此外,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如果规范性文件是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0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0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