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上述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也就是说,必须是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如果规范性文件并非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此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必须与行政行为诉讼一并提起,单独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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