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以不予准许为原则、准许为例外。除非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该新的诉讼请求与最初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关联性,不违反起诉条件,一并审理不会造成审理的困难和诉讼周期过长,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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