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一般而言,是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原告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作出,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这类行政行为,如果由行政机关举证,会十分困难,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是无从举证。
因此,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如果属于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例如,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24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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