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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