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如果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由他人代书,并以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但在当事人口头委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对委托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如果当事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比如正在被行政拘留,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配合人民法院核实,则视为委托成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6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