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6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