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某县政府在新城区设立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该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其设立机关也即县政府承担。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7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