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救济机制,都可以通过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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