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谁为原告?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强制拆除小区共有建筑物、进行消防验收的行政行为,就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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