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行哪些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是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但对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法律也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例如,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变更为其他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的制度。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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