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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