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特殊情况使得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对于具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替代的公务及其他无法出庭的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里“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在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之外另行委托一名至两名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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