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代替本级行政机关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32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