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选择及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在线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或者线下送达的证据材料副本,集中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交换证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人诉讼平台的证据材料,并发表质证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938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