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其再提交纸质件,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原物:(1)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
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2)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3)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交原件、原物;(4)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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