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1)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2)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中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3)电子化材料已在之
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4)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5)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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