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生者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的存在理由。古今中外的继承制度,都将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作为认定继承权是否存在的理由。我国《民法典》将与死者生前存在婚姻关系、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以及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扶养关系作为继承权的发生依据。婚姻关系是确定配偶之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4.html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各国继承法几乎都将配偶列为最重要的法定继承人之一。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最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4.html
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而存在继承权。他们之间往往因血缘上的联系而共同生活在一起,关系密切。《民法典》所称的血缘关系,含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4.html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姻亲关系,相互之间本没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以及贯彻《民法典》养老育幼的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视为父母子女关系,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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