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1年婚姻法、《民法典》,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对婚约均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坚持对婚约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只要通知他方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2)对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我国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但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法院予以受理。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在处理时应根据双方交付财物的动机、目的以及财物的价额来判断财物的性质,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①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②对于以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构成诈骗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③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无论由何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④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大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婚约问题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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