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离婚的问题
所谓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暂离异,待预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因为假离婚一般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而登记离婚最显著的特征和要求是双方自愿,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而假离婚当事人的登记正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相互之间没有欺骗行为,据此形成的离婚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反悔并要求复婚,另一方不愿意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应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这一问题,首先要对当事人这种合谋串通、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在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情况下,进行促成和好的调解,在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恢复登记;如果调解和好不成,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以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严肃性。由离婚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的,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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