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诉讼离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980年《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内容。本条的修改使该条规定更为完善与充实,也便于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统一。这一条文的增加,有利于保护母亲与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这不但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继续沿用了这个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9.html

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体上、精神上消耗很大,需要特别照顾。母亲的精神状态与身体状况,直接影响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与发育质量。因此,为了减少离婚给妇女造成的伤害与痛苦,保障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法律在一定时期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很有必要的。在使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9.html

(1)这一规定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这一规定只是限制了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也就是说,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9.html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一般是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可能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9.html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此条的限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和司法解释,确有必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他方或婴儿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等;二是女方怀孕被确证是与他人通奸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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