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父母离婚后,合理解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给付数额、给付期限和给付方式等问题,关系到子女和父母的切身利益,必须在离婚时作出妥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争执,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变更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对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给付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使《民法典》规定的基本精神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适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基本根据就是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的时候,应当根据上述三要素,综合考虑、综合分析。具体的计算办法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种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他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关于工资总数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津贴等。由于我国物价呈上升趋势,为了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一般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包括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摊贩等。对于农民可按年收入的比例确定。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体摊贩可参照年收入确定,也可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确定给付的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对私营企业主,年收入达数十万、数百万元,如果也按上述比例给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就可以降低上述比例。对于子女伤残的,如果按上述比例给付抚养费,难以适应子女的生活需要的,也可以适当提高上述比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2.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1)定期给付。这是子女抚养费的一般给付方式。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应按月定期给付。对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可按年给付;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按年给付抚养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2)一次性给付。这是按月或年应付的抚养费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到适当年龄的期限,计算总额,一次性给付完毕。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出国出境人员;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0.html
(3)以物折抵。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和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子女抚养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子女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1)原则期限。按照《民法典》关于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求和劳动法关于劳动行为能力的年龄要求,确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2)特殊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子女已满18周岁,但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仍需父母给付抚养费的,虽然其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成年子女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也应当继续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可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二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父母应当继续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果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就是不参加劳动赚取生活费用,完全依赖父母生活,对于这种子女,法律不支持其无理的请求,父母不必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