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与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子女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给付可以变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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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的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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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1)子女抚养费的增加。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包括: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第三,其他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在子女具有上述法定理由之一时,并不一定增加抚养费的数额,还须“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供养人经济条件的改,经济收入的增加,应当增加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仍然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给,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父母经济条件的改善应该是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2)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减少,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条件下,经供养人的请求判决适当减少。子女抚养费减少的条件,一是供养人的给付能力下降和经济收入减少。如供养人因故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负担加重,生活陷入了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原定的数额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与给付数额差距较大,必将给供养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使得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执行。因此,供养人经济条件的变化可以成为抚养费减少的法定事由。二是被抚养人需要的减少。如原来因特殊情况抚养费数额确定得较高,现特殊情况已经消失,或者被抚养人有了其他生活来源,如监护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供养人的负担数额也可酌情减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3)子女抚养费的免除。免除抚养费的条件,一是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如被抚养人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二是供养人丧失了负担能力,如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就连自己的生活保障都难以满足。给付能力的变化,导致抚养费的变化,给付能力的丧失同样也可以导致抚养费的免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关于抚养费的协议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有的离婚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达到抚养子女的目的,不惜以牺牲子女的利益为代价,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让对方当事人放弃子女的监护权。这种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其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凡是具有这些非法动机,一方取得监护权以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的协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掌握。同样,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当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消失时,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时,其给付义务当自行恢复,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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